:无直接证据证明 “使用外挂的是林某”,仅能证明账号在租赁期间被封;
3.张某某自身违规
:《和平精英》用户协议明确禁止账号出租,张某某违规出租账号,自身存在过错。综上,一审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,案件受理费、保全费由张某某承担。
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,补充三大关键证据:
1、转转平台提供的 “活体扫脸记录”“交易流水”
:证明租赁时林某完成了扫脸认证,排除 “身份冒用” 可能(转转规则:扫脸需本人操作,无法替代);
2、租赁前的 “禁止外挂提示” 截图
:证明张某某已明确告知林某 “禁用外挂,违者赔偿充值损失”;
3、腾讯官方充值发票
:佐证 49113.52 元充值金额的真实性。张某某同时主张,本案案由应为 “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”,而非 “租赁合同纠纷”—— 林某的外挂使用行为是侵权,而非单纯的租赁违约。
二审法院审理后,认可张某某的补充证据,纠正了一审的部分认定,最终判决:撤销一审判决;林某赔偿张某某 9822.6 元(49113.52 元 ×20%);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(剩余 80% 损失由张某某自行承担)。
二审法院的核心理由是:
1、林某是实际使用者
:转转的扫脸认证、交易流水形成完整证据链,林某未提供 “身份证被盗用”“账号被冒用” 的反证,应认定其租赁账号;
2、因果关系成立
:账号封禁时间与租赁时间完全重合,封禁原因是 “使用外挂”,林某无法证明租赁期间有他人使用账号,应推定其使用外挂;
3、过错比例划分
:张某某违规出租账号(违反游戏平台约定),是 “主要过错”;林某明知禁用外挂仍违规使用,是 “次要过错”,故按 20% 比例赔偿。
法官说法
本案的核心是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与过错责任的划分,结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(以下简称《民法典》)
及司法实践,关键法律要点如下:
1.游戏账号属于 “网络虚拟财产”,受法律保护
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:“法律对数据、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”
本案中,张某某为账号充值的 49113.52 元,转化为游戏装备、点券等虚拟资产,具有 “财产属性”(可通过充值体现价值,能满足使用者的娱乐需求);
账号被封 10 年,导致虚拟资产的 “使用权”“利用价值” 丧失,属于 “实际损失”—— 即便没有专业鉴定,充值记录、封禁期限也能证明损失存在(现行法律未要求虚拟财产损失必须鉴定)。
2.平台实名认证(尤其是扫脸)可作为 “实际使用者” 的关键证据
司法实践中,认定 “账号实际使用者” 常存在难点,但本案中,转转平台的 “活体扫脸认证” 成为关键:
扫脸认证具有 “唯一性”(生物特征无法替代),结合 “付款账号与实名认证一致” 的规则,可排除 “身份冒用”“账号被盗” 的合理怀疑;
若被告否认使用,需提供反证(如 “身份证丢失报警记录”“账号被盗证据”),否则法院可推定其为实际使用者(本案林某未提供反证,故被认定为使用者)。
3.“违规出租账号” 不免除侵权方的赔偿责任,但会减轻责任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:“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”
本案中,张某某违规出租账号(违反《和平精英》用户协议),确实存在过错,但该过错是 “自身风险的放任”,而非 “林某侵权的理由”—— 林某的外挂使用行为是独立的侵权行为,不能因张某某违规出租就完全免责;
法院根据 “过错大小” 划分责任:张某某违规出租是 “主要过错”(承担 80% 损失),林某违规用挂是 “次要过错”(承担 20% 损失),符合 “过失相抵” 原则。
4.游戏平台的 “禁止出租约定”,不能对抗第三人的侵权责任
《和平精英》用户协议中 “禁止账号出租” 的约定,是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内部规范,仅约束平台和张某某,不能约束林某:
林某作为承租方,明知 “禁用外挂” 仍违规,其侵权行为的责任不能因 “张某某违反平台约定” 而免除;
一审法院以 “张某某违规出租” 为由完全驳回其诉求,混淆了 “内部约定” 与 “外部侵权” 的关系,二审予以纠正。
温馨提示(给游戏玩家、账号租赁者)
本案为游戏账号交易双方及平台提供了明确的风险提示,核心建议如下:
1.对 “账号出租方”(如张某某)
:不要违规出租账号:多数游戏平台(如腾讯、网易)均禁止账号出租,违规出租不仅可能被平台处罚(如封号),还会因自身过错承担大部分损失;
明确约定 “禁用外挂”:若坚持出租,需通过书面(如聊天记录)明确告知承租方 “禁用外挂及赔偿规则”,留存证据;
选择正规平台:优先选择有 “活体扫脸”“交易担保” 的平台,避免私下交易(防止身份冒用后无法追责)。
2.对 “账号承租方”(如林某)
:禁用外挂等违规手段:使用外挂不仅会导致账号被封,还需承担出租方的虚拟财产损失(本案林某因 20 元租金赔偿近万元);
确认账号合法性:租赁前核实出租方是否为账号真实所有人,避免租赁 “盗号”“查封账号”;
否认租赁需提供反证:若被指控 “冒用身份租赁”,需及时提供 “身份证丢失报警记录”“账号登录日志” 等反证,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。
3.对 “交易平台”(如转转)
:强化实名认证审核:确保 “手机号 + 身份证 + 活体扫脸” 三要素一致,排除身份冒用风险;
明确提示风险:在租赁页面显著位置提示 “禁止外挂”“违规出租的平台处罚”,履行告知义务;
留存交易证据:为用户保存 “聊天记录”“登录 IP”“扫脸记录” 等,便于后续维权。
来源:菏泽中院
本文转自:山东高法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